• 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国科之星”双创训练营|课程回顾|曹鹏: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实务


一、三个基本概念

1.科技成果

从法律层面看,科促法规定,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从实操层面看,科技成果应当是指一套比较完整的解决方案,在转移转化交易中,协议应当就具体范围、边界等明确约定。从实操角度来看,可以将科技成果分为以下两类:

(1)公开成果

公开成果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成果被直接公开,技术秘密一旦被公开就失去了其保密性,转而进入公共领域,大家都可以使用。另一种情况则是,一项成果在此前取得了专利、获得了证书,但其专利是有保护期限的,一旦保护期限届满,这个成果的主体将不享有独占权,成果最终也会进入公共领域。

(2)法律保护成果

受到法律保护的科技成果是本次课程关注的重点,其又分为“有证”和“无证”两大类。

有证成果中最典型的就是专利。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管理科研活动的过程中,高度重视专利申请的相关事项,利用法律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科技成果。保护的意义是赋予权利人垄断的机会,以此获得商业上的收益。此外,有证成果还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著、植物新品种等,不同学科拥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但其共同的特点是都得到了政府颁发的证书、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无证成果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成果,主要细分为技术秘密和申请权。技术秘密主要表现为拥有自主研发的技术且对自己的技术方案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并且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能够运用到生产经营活动当中。大量的有商业应用价值的科技目前主要是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存在。



2.职务科技成果

(1)定义

目前,在科技成果转化范围内讨论的科技成果大多来自高校和科研院所,科学家很少拥有属于个人的技术成果。这里讨论的属于单位的科技成果即为职务科技成果,法律上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的定义如下:

《合同法》第326条第二条,《专利法》第6条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力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也就是说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单位,单位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但职务技术成果的署名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属于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不属于单位。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指出,执行工作任务包括:

履行单位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单位岗位职责或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

(2)国资问题

从上文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科技成果从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而绝大多数的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属于国有单位,因此这些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此,在完成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时,不得不面对国资合规问题。解决国资问题的原则是:

在程序上杜绝硬伤、不碰红线,各单位在定价时要注意资产评估和公示,找到依据、按照相应的规定去执行。

研究法规、吃透政策。这是经验之谈,过去的十年间,我们组织专门的硬科技合规团队持续专注研究成果转化相关的国资合规问题,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具体交易的政策,我们认为研究透了,国资问题不是洪水猛兽,更不能因为担心国有资产流失而不积极主动去做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束之高阁是最大的国有资产流失。


3.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成果转化可以从转化主体角度分为以院所为主体和以公司为主体两大类。

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主要有自行实施和与他人合作实施两个方法。有些研究所在做自行实施的成果转化,自主将自行研发的成果变成产品并进行售卖,其缺点是不易扩大其规模。另一些研究所与他人(院所、企业)合作,但同样受限于合作模式,无法像公司一样融资、形成新的产业链。


以公司为主体进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将科技成果从书架上放到货架上,并且借助社会的各种力量、资源将其放大,最终形成新的产业。主要分为转让、许可和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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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种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可通过以下五种方式转化:自行投资、成果转让、许可使用、合作实施、作价投资。

对于科技成果的转化,曹老师通过举例,着重从知识产权、经费投入、收益风险、参与程度、后续开发六个维度阐述和分析了五种投资方式的特点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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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个法律问题

1.合同问题

(1)合同工作理念先行

大体来说,无论从事什么样的业务,企事业单位的工作都离不开合同。俗话说无合同不交易,合同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非常重要,因此有必要对他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合同的重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合同是个剧本,合同是个证据。剧本就是详细记载了在什么情况下,谁应该做什么动作说什么话。经过前期一番谈判磋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签了合同,这个合同记载了双方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分别要做什么动作,做到什么程度等等。而证据是在一个具体交易中,结合具体情况,应对变化或者处置风险的最重要的一个条件。一个交易的合同,尤其是书面合同,是最重要的证据。交易的条件、权利义务的安排、双方的承诺等等,只要白纸黑字都写得清楚确定,就能防止争议发生,即便发生,处理起来也很方便快捷。

总之,书面合同是交易的剧本,更是证据。能不能签好合同,做好合同管理,对于交易能不能顺利开展以及一旦发生交易能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两点都至关重要。

(2)签合同之前的工作

理解交易结构:一定要让经办人和决策者充分了解清楚要做什么样的交易、是为什么事情签合同、交易中的主要要素有哪些,这其实也决定了我们签哪种合同。如果不先搞清楚交易本身及交易的目的,可能起步方向是错误的,那后果就是越努力越失败。

做好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很多工作的必经阶段。首先,填写合同的时候,里面有些信息要填,比如银行账号、地址等。包括谈价环节,不调查清楚都不知道怎么讨价还价。因此,做好尽职调查也有利于谈判。其次,需要确认对方确实是你想找的人或者是符合你要求的公司,通过调查验证来了解合作方的实力。最后,在有些交易中,为了保证跟对方的合同能顺利履行,需要考虑在合同中加一些条件,比如引入第三方担保等。

确定签约程序:每个单位都有关于合同管理的流程,因此在启动签约之前就要确认好各自的流程,包括交易的决策程序等,这样有利于接下来的合同签约和履行环节的顺利展开。

(3)书面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的四大模块:一般的合同都可以分为首部、正文、尾部和附件这四个模块。首部,包括标题、主体、鉴于或者前言。正文,包括交易类型、结构、标的、价格、履行方式等等。尾部主要就是签名盖章。附件,不一定每个合同都有,一般是为了操作方便考虑,将正文中更加详细的内容添加到附件。

基本条款要准确:《合同法》第12条列举了合同的一般内容。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这些就是基本条款,之所以说是基本,反过来说就是,这些条款如果缺少了,剧本就不完整了,尤其是缺少标的和价格这两个的,法律上的后果就是合同不成立。

配套条款别忽视:所谓配套条款就是在交易结构主线之外辅助的内容,绝不是不重要,有些条款比如违约责任,比如合同解除后的善后非常重要。只不过这些条款缺了,不至于合同就不成立,但却给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平添困难。

(4)合同签署操作细节

在合同签署具体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容易出问题的细节。例如核实主体真实性、印章的种类、骑缝章的作用、检查页码、手写内容如何处理、重视签约时间和地点等。

(5)签合同之后的工作

依约履行妥当善后:对单位来说,合同签订往往只是一个开始,接下来还有很多工作。一切如计划进行,合同履行完毕,各方交割清楚,那这个交易就结束,合同自然也就结束了。但对某些合同来说,还有一些后合同义务,比如租赁结束了,要返还租赁物等等。

发生变更补充协议:交易过程难免会遇到变更,因此最好是在项目规划阶段就把可能的变化都考虑到,并在合同里面给做好相应的安排。

合同管理保存证据:不仅要签好合同,还得加强合同管理。也就是说,合同从谈判、到起草修改、到签署、再到履行过程、过程中的补充协议或者其他文件等等,要有一个严谨的流程。


2.股权问题

关于股权问题,简要总结,都可以叫股权分配,主要是“分什么、和谁分、怎么分和怎么退”这四个问题。从这四个角度出发,能够快速帮助我们掌握:(1)股权的内涵——权和钱、利益和风险;(2)股权分配对象——创始人、核心员工、投资人、其他;(3)股权分配的最高原则——公正公平;(4)必须提前做好退出机制的相关安排。

(1)股权的内涵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要讨论股权的内涵,首先要从公司说起。为什么选择公司这种形式?是因为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股东在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限;(2)股权的可转让性,由此造就了资本市场;(3)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公司自己的责任自己承担,公司和股东互不影响;(4)公司的集权管理,一套公司治理规则,对于股东、董事、管理层等权限划分,尤其是授权与监督关系安排妥当,就能实现公司大规模发展,集合更多各方资源。

(2)股权分配对象

一个公司的股权一般由创始人、合伙人、投资人、核心员工这四类主体分配,无疑,这四类人对于公司的发展方向、资金和管理、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股权分配或者股权结构不仅是如何分配比例,还要重视股东是谁,能发挥什么作用,能给公司作出哪方面的贡献。

(3)股权如何分配

一般来说,默认认缴出资多的人股权占比就多,但目前来看,股权分配比例问题并没有标准答案。取得股权的方式是出资,可以用货币出资及实物出资,如科技成果、土地使用权、其他公司股权等,但不可以使用劳务出资,如人脉资源、特许经营权、商誉等目前为止不被公司法所接受。值得一提的是,凡是符合“可估值、可转让”特点的都可以用来出资。

具体如何分配,对于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分配,曹律师介绍了“动态股权分配机制”,主张应当按照贡献分配而不是仅仅看谁出资多少。关于如何给投资人分股权,其实就是股权融资问题,曹律师通过对股权投融资十大核心条款的解读介绍了公司融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公司给员工发股权,那就是股权激励了,曹律师总结实务中的经验,通过十四个实务问题介绍了股权激励的心法与干法。

(4)股权退出机制

无论是给谁分股权,均应重视退出机制设计。简要来说,有三个问题需要提前回答,即退出原因、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关于退出方式,从法律上来看,主要是三种,即股权转让、定向减资和公司解散。其中最好用的就是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